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现将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4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届满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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