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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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