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三方协议的进展公告
来源: | 作者: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902天前 | 1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如本次战略合作协议顺利推进,将有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充电桩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如双方能顺利开展和实施具体合作项目,将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仅为框架意向性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及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于20211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惠程未来”)与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重庆中石化惠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以落实各方在《投资合作协议》中达成的合作意向。具体内容详情公司于20211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在后期协议协商、签约及履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存在具体合作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1625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战略合作三方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三方协议,共同推进在新能源新基建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6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1.鉴于各方在后续沟通过程中达成了新的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重新拟定了《投资合作协议》。20211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更新后的《投资合作协议》。本协议为框架意向性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各方将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及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由于各方在本协议中约定了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初步合作意向,并另行签署了《重庆中石化惠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于202111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关于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重庆中石化惠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的部分内容,以落实各方在《投资合作协议》中达成的合作意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1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1.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江志斌

注册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间接控制的企业——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分公司

1.基本情况

分公司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

成立时间:200319

负责人:王红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050X5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分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批发汽油、柴油、天然气;食品销售,零售卷烟、雪茄烟;住宿;餐饮服务;报纸零售;期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药品零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纺织、服装、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汽车清洗服务;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汽车装饰;汽车维修;销售母婴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劳保用品、农副产品、消防器材、手机充值卡、汽车用品、轮胎、酒;批发零售化肥、农药、水果;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广告位租赁;机械设备及房屋租赁服务;汽车销售;保险代理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技术应用,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2.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分公司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机遇,共同推进在新能源新基建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一)打造综合能源服务体

甲方指定所属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公司)与乙方、丙方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推进在渝投资“油气氢电服”综合能源站(以下简称综合能源站)项目,打造“油气氢电服”综合能源服务体,优化能源供给结构。

合作方式:拟设立合资公司,暂定名:重庆中石化惠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乙方出资3,500万元,占比70%;绿发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比20%;丙方出资500万元,占比10%;由乙方控股,具体内容以合资合作协议为准。

(二)规划布局能源产业

甲方根据 “十四五”能源规划,支持合资公司在璧山区内新建综合能源站1座、加油(气)站不少于5座(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为综合能源站),并积极开展能源产业规划布局。                                                                                                                                                                                                                                                                                                                                                                                                                          

(三)展开充电桩应用领域深度合作

1.自协议签订生效日起,乙方与丙方在充电桩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对于乙、丙双方开展合作的充电场站,可采取土地租赁、合作分成、成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开展合作。

2.充电站合作:乙方及合资公司未来5年内在璧山区内新建加油(气)站或综合能源站(以下统称场站),符合场站内建设充电站条件的,由乙方提供场地,丙方或丙方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自协议签订生效日起,重庆区域内乙方名下所属的现有加油(气)站对丙方开放,经乙、丙双方筛选勘查确认后的意向充电站合作场站名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单个站点另行协商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乙方同意以仅提供场地方式进行充电站合作的,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的关联公司进行本协议项下充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3.电力工程相关合作:自协议签订生效日起,合资公司未来5年内在璧山区内新建场站,依法合规前提下,选择丙方为电力工程总承包方,优先采购丙方可提供的、符合乙方标准的设施设备。

自协议签订生效日起,重庆区域内璧山区外乙方名下所属的现有加油(气)站改造,以及未来5年新建场站时,依法合规前提下,乙方优先选择丙方为电力工程总承包方,优先采购丙方可提供的、符合乙方标准的设施设备。

4.充电相关设施设备合作:本协议签订生效日起5年内,乙方在重庆区域内名下所属已有、新建的场站内的充电桩建设项目,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主体企业优先向丙方及其子公司采购充电相关设施设备时,丙方及其子公司应负责提供充电相关解决方案。

二、三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对合资公司在璧山区内新建的综合能源站及加油(气)站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乙、丙方在能源产业上的业务拓展予以政策支持。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积极支持合资公司参与综合能源站地块竞拍,在竞得综合能源站地块后,力争一年内保证建成投用,并自觉服从甲方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璧山区内现有其名下所属场站,以及未来5年内新建场站,经乙、丙双方同意建设充电桩时,全部纳入本协议项下充电桩项目业务范围。乙方在重庆市区域内现有其名下所属场站,乙、丙双方同意开展充电站合作的,乙方配合并支持具体项目落地,合作共建场站由乙方负责协调。乙方未来5年内新建场站,具备充电站合作条件的,依法合规前提下,可优先纳入本协议下充电桩项目业务范围。

3.在协议签订后,乙方确保其在璧山区和丙方协调的外省市新投资建设的场站项目均以合资公司为项目建设运营公司,产生的社零数据、税收均依法纳入重庆市璧山区统计范围。

4.如果璧山区外有投资价值的场站,在甲方的全力支持下,乙方可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进行发展。

5.乙方保障合资公司油气氢资源供应,作为油气氢供应商,在油气氢价等方面给予合资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补贴。

6.乙方应支持和配合丙方入围中石化准入平台;在未进入准入平台前,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优先进行选择。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自协议签订生效日起,乙方与丙方在充电桩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乙方及合资公司未来5年内在璧山区内新建场站,符合场内建设充电站条件的,由乙方提供场地时,丙方或丙方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的关联公司应负责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丙方应积极推进乙、丙双方充电桩合作项目的落地,对于本协议下纳入合作范围的充电场站项目,双方同意进行充电桩项目建设时,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的,依法合规前提下,优先采购丙方充电相关设施设备,并且由丙方负责提供充电相关解决方案。

3.丙方保证所售充电相关设备为同期丙方销售成交最低价格水平,且不高于同行业相同档次和功能的相关产品平均价格。乙方或合资公司有权对产品进行市场询比价和质量功能测试。

4.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丙方应积极推进乙、丙双方智能电气设备及工程合作项目的落地,对于丙方承包的涉及电力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丙方应及时提供电力工程总包服务,并提供相关电力设施设备。

5.丙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和施工满足乙方要求,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报价为市场公允价格。

6.丙方负责协调成都市以及太原市等外省市资源,推动合资公司的外省市发展战略布局。

三、工作机制

(一)为促进合作顺利进行,切实有效的将合作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落实,三方成立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建立高层领导不定期会晤机制,加强具体工作层日常交流,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本协议下的具体合作事宜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协商推进,通过自身或其下属公司,签署具体协议实施。

四、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均构成违约。

(二)各方同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支付赔偿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五、附则

(一)基于上述合作共识,三方将建立不定期会晤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要合作具体事宜。

(二)本协议为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三)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分公司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方在资源、技术、品牌、区位等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2.如本次投资合作协议顺利推进,将有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充电桩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如各方能顺利开展和实施具体合作项目,将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为框架意向性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及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在后期协议协商、签约及履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存在具体合作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在审议签署本框架协议前三个月内,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动。

2.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投资合作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